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情況;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聲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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